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供热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热的,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热用户;通知时间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