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城市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企业或者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