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二)组织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活动;(三)考核评价城市管理工作;(四)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