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