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卫生、水利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