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第四十一条有效对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建立互动、联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超出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