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第四十二条有效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但是应当依法继续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