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与标准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市政设施维护、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作业时间、频率符合规定,作业时设立警示标志,减少对道路通行的影响;(二)作业机具外观整洁,使用状况良好;(三)作业结束,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