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设摊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按照方便群众、提供就业的原则,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各类摊点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内经营;

(二)摆放有序、设施整洁;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做到垃圾、污水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洁;

(四)不得私拉电源,乱扯电线,影响用电安全。

早市、夜市经营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做到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摊点规划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摊点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