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标准,倾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