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依法设立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和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和单位名录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