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辐射预警应急系统,建立、健全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加强对辐射环境和辐射污染源监测的管理,并定期发布辐射环境状况公报。

监测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纳入省级排污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