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辐射预警应急系统,建立、健全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加强对辐射环境和辐射污染源监测的管理,并定期发布辐射环境状况公报。监测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纳入省级排污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