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依法设立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和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和单位名录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