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