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十七条有效为学生学习与生活提供有关物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服从学校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