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Chapter 2 事故预防Article 17In force为学生学习与生活提供有关物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服从学校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