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十八条有效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及时告知保险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