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