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以及进行奖励和惩罚时,需要使用和公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本条例规定的统计机构提供或统计负责人核准的统计资料为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