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及时发布统计公报以及其他各类统计资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开发布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关资料相一致,并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宣传和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当经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