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