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等少量取用地下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