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确需拆除、更换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