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两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核查后,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两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