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公众参与和生态补偿等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