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和园林、卫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第二款所列水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