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推行水环境保护的生态林建设工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区域内生态林建设,建设河道防护林、湖滨防护林、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