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与水安全第四十六条有效推行水环境保护的生态林建设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区域内生态林建设,建设河道防护林、湖滨防护林、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