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县(市)区水行政部门审批。

矿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影响地下水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