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时,应当提出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水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