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与水安全第四十四条有效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时,应当提出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水行政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