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与水安全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