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农业、林业和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减轻农业面源污染,防止造成水污染。环境保护、畜牧水产和水行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检查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的农业水污染情况,即时制止污染行为,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的再次发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