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新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现有的畜禽养殖场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方法,环保、水务、畜牧水产、农业、林业和园林等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畜牧水产、农业、林业和园林等行政部门向畜禽养殖场提供资金奖补或者其他政策支持,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