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不能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限期完成建设。逾期未完成建设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