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落实环境保护相应措施。未依法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