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用水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