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