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负有水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其他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