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即时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现场,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违反前款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