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政府举办的学校建设资金由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净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学校建设资金,并随土地净收益增加同比增长;(三)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五)其他渠道。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