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