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外,可以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