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夜间擅自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或者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禁止施工期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建筑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或者未于施工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