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外,可以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