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内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受国家保护,其权属规定如下:(一)政府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三)居民庭院内个人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其权属由种植方和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