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权属,除正常养护修剪外,不得擅自移植和砍伐。确需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