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