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科学配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