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