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