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科学配置。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