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隐匿、毁弃和私自开拆快件;(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